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1〕003号
2021-03-11 10:0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03号

案由

东坡区易回首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东坡区易回首餐饮店(经营者:宋中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58C8F21

经营者

宋中庆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使用养殖鱼、养殖虾制做菜品,并发布含有“河鱼”“河虾”的虚假菜品广告。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9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2月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