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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0〕033号
2021-01-27 09:1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33号

案 由

四川欣达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欣达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588379460X

法定代表人

彭冲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1. 2020年10月27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电梯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机房照明失效,机房开门门方向不符合要求,门锁不符合要求;2.抱闸制动弹簧调整漆封缺失;3.紧急救援专用工具不齐全(无松闸扳手);4.安全钳开关不能动作;5.门扇、立柱间隙超标;6.门刀与门厅地坎的间隙过小;7.紧急照明装置失效。

2. 当事人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半月维保项目、季度维保项目、半年维保项目、年度维保项目维保情况登记,在17份《电梯维保记录单》仅显示过“导靴上的油杯”检查为“×”(“×”表示工作未完成或功能不正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处理情况),其余项目均显示“√” “﹨”(“√”表示工作已完成或功能正常,“﹨”表示无此项), “备注说明”除2020年3月17日标识有“受疫情影响,电梯在3月16日才起用,停止期间未做维保”,其余《电梯维保记录单》“备注说明”均无文字说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电梯维保记录单》中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该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并无电梯存在问题的相关记录,仅7天后,2020年10月27日监察员在检查中就发现了当事人存在上述7项问题。

3.当事人在日常维护保养和2020年8月年度自检中,发现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电梯门、五方通话、应急照明等存在问题,在《电梯维保记录单》《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报告》中未有相应问题情况记录,并且年度自检结果是自检合格。

4.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检验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9月,在检验有效期满后,当事人继续对该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出具《电梯维保记录单》,对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未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在《电梯维护记录单》中没有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记录。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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