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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眉市监行处字〔2021〕001号
2021-01-28 09:3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01号

案由

眉山市合阜行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合阜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4HW6D6R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振海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瓶“五粮液”、2瓶“剑南春”、1瓶“国窖1573酒”;

3、罚款人民币109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1年1月30日前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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