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从网络平台购进了:①标识有“Hoegaard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福佳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②标识有“Hoegaard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福佳rose啤酒,规格25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③标识有“Heinek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喜力,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④标识有“Budweis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进口百威啤酒,规格500ml”字样的啤酒3件,共72罐;⑤标识有“Corona Extra”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科罗娜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⑥标识有“DELIRIUM RED STRONG FRUIT BE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粉象樱桃,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⑦标识有“PREMIUM WEISSBI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教士白啤,规格50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0瓶;⑧标识有“Trappistes Rochefort”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罗斯福8号,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⑨标识有“EXTRA BRUNXEL”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白熊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⑩标识有“Kronenbourg 1664”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1664白啤瓶装,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共计400瓶(罐),当事人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1月24日正式营业,当事人在开业前自行消费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160瓶(罐)。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分公司开业当天检查中发现的剩余240瓶(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依法予以了扣押,故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进货的过程中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上述啤酒合格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