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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0〕034号
2021-01-08 16:4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34号

案 由

眉山一百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一百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2R4A527

法定代表人

马毅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从网络平台购进了:①标识有“Hoegaard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福佳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②标识有“Hoegaard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福佳rose啤酒,规格25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③标识有“Heineken”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喜力,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④标识有“Budweis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进口百威啤酒,规格500ml”字样的啤酒3件,共72罐;⑤标识有“Corona Extra”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科罗娜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⑥标识有“DELIRIUM RED STRONG FRUIT BE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粉象樱桃,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⑦标识有“PREMIUM WEISSBIER”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教士白啤,规格50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0瓶;⑧标识有“Trappistes Rochefort”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罗斯福8号,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⑨标识有“EXTRA BRUNXEL”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白熊啤酒,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2件,共48瓶;⑩标识有“Kronenbourg 1664”字样,对应销售标签有“1664白啤瓶装,规格330ml”字样的啤酒1件,共24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共计400瓶(罐),当事人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1月24日正式营业,当事人在开业前自行消费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160瓶(罐)。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分公司开业当天检查中发现的剩余240瓶(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依法予以了扣押,故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进货的过程中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上述啤酒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40瓶(罐)啤酒;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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