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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25 11:26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眉市发改罚决字〔20201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眉山市国有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址: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8-142

你公司在执行与四川恒康植物油脂公司签订的《眉山市粮食储备库菜籽油轮换包轮合同》(编号:眉市粮库合同〔201602号、眉市粮库合同〔201603号)时,违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农发银发〔2017202号)第五条第(十七)项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东坡区人民法院第(2019)川1402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6328日,原告(市国粮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四川恒康植物油脂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眉山市粮食储备库菜籽油轮换包轮合同》(编号:眉市粮库合同〔201602号),约定被告自2016510日至20161030日完成原告委托的菜籽油包轮出和轮入任务,轮出、轮入菜籽油数量为1000吨,被告完成原告委托的菜籽油轮入和轮出任务后,由原告支付被告轮换费用,费用标准为200/吨,总计补贴费用为200000元。同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眉山市粮食储备库菜籽油轮换包轮合同》(编号:眉市粮库合同〔201603号),约定被告自2016330日至2016730日完成原告委托的菜籽油包轮出和轮入任务,轮出、轮入菜籽油数量为800吨,被告完成原告委托的菜籽油轮入和轮出任务后,由原告支付被告轮换费用,费用标准为200/吨,总计补贴费用为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菜籽油轮出义务。20173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眉山市粮油储备库人民币714万元,此款是2016年轮换眉山储备菜油尚有1041.15吨未轮入折合款。”之后,被告分别于201854日、201872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还款计划,但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拖欠你公司的菜籽油(折合款714万元),虽有其201854日、2018727日出具的还款承诺、还款计划,但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且目前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要求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成为事实上的还款不能。而你公司作为国有粮油企业,有义务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你公司未按轮换包轮合同约定执行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农发银发〔2017202号)第五条第(十七)项“先款后货、钱货两清、出库收贷、严禁赊销”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

三、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继任法定代表人已由权力机关另案处理,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以及《四川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符合法律目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市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没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按时汇缴到眉山市罚没款专用帐户。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

帐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眉山市分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020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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