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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恒垒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眉市自然资案处〔2020〕第2号)
2020-12-09 09:47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自然资案处〔2020〕第2号

2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处罚类别1

没收非法财物

4

处罚类别2

罚款

5

处罚事由

眉山市恒垒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眉山市仁寿县汪洋镇金泉村5组(原四合村2组)集体土地3925.72平方米(合5.89亩)修建碎石加工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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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眉山市恒垒建材有限公司

8

行政相对人代码—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687939566C

9

行政相对人代码—2

(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3

(组织机构代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4

(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对人代码—5

(居民身份证号)

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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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1、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925.72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厂房3925.7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3925.72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计:628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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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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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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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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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处罚内容已执行完毕

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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