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称 |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眉应急罚〔2020〕41001号 |
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案 |
眉山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
91511400310510399 |
明金星 |
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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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应急罚〔2020〕41002号 |
洪雅美好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案 |
洪雅美好食品有限公司 |
91511423720844949U |
刘怀伟 |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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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应急罚〔2020〕41003号 |
四川方宸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案 |
四川方宸化工有限公司 |
91511422565675494G |
张德华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栓挂安全标签 |
罚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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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应急罚〔2020〕41004号 |
四川顺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违法行为案 |
四川顺源化工有限公司 |
91511422565675603F |
青映 |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罚款。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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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应急罚〔2020〕41005号、眉应急罚〔2020〕41005-1号、眉应急罚〔2020〕41005-2号 |
眉山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违法案 |
眉山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511400709140588G |
严士桦 |
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 |
罚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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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眉)应急罚〔2020〕42002 号 |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案 |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64010069433731XE |
李晓清 |
出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给眉山市咏安安全工程师事务有限公司到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业务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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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眉)应急罚〔2020〕42004-1 号(眉)应急罚〔2020〕42004-2 号 |
眉山市旗胜建材有限公司“6.14”一般事故案 |
眉山市旗胜建材有限公司 |
915114005534581858 |
王玉安 |
眉山市旗胜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汪波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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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眉)应急罚〔2020〕42001 号 |
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915114225904982232 |
杨杰 |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热切割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缴纳眉山市财政专户。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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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眉)应急罚〔2020〕42003 号 |
四川金杯化工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
四川金杯化工有限公司 |
91511421789124392Y |
金文杰 |
1、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处于防爆区域内的在线分析室使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
企业缴纳眉山市财政专户。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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