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处罚决定(四川盛玉天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0-11-05 11:03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行处罚字〔2020〕5号 四川盛玉天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75261009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燕 身份证号码:51382619810509**** 地址:视高经济开发区 2020年3月2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以上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4 月 30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听字〔202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整(1914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天府支行 户名:眉山天府新区财政服务中心 账号: 2313000109188888808 备注:**单位缴纳**资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5月14日
|
【盛于2.jpg】 【盛于1.jpg】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