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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
2020-11-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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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行处罚字〔2019〕1号 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力军 身份证号码:51112419791129**** 地址: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三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两台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台没有运行,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4 月 17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听字〔20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移送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天府支行 户名:眉山天府新区财政服务中心 账号: 2313000109188888808 备注:**单位缴纳**资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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