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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成都有劳劳务有限公司) |
2020-11-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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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行处罚字〔2020〕7号 成都有劳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8JNC9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忠杰 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0605****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南街132号1栋3层315-317号 2020年1月10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你公司负责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出水水样异常,随即我局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1月15日,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现场照片、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5 月 14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听字〔202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天府支行 户名:眉山天府新区财政服务中心 账号: 2313000109188888808 备注:**单位缴纳**资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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