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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仁寿鼎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2020-11-0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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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行处罚字〔2019〕2号 仁寿鼎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93XPQ4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心亮 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0320**** 地址:视高经济开发区视高大道一段 2019年12月9日,四川省大气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以上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4 月 17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听字〔2019〕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捌拾叁元整(1038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天府支行 户名:眉山天府新区财政服务中心 账号: 2313000109188888808 备注:**单位缴纳**资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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