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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四川晨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1-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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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行处罚字〔2020〕4号 四川晨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75526208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群华 身份证号码:51012219710301**** 地址: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 2020年3月26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听字〔202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行处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申请书》,我局已书面向你公司进行了回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申诉和申辩不予采纳《关于对四川晨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申诉的回复》。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天府支行 户名:眉山天府新区财政服务中心 账号: 2313000109188888808 备注:**单位缴纳**资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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