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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熠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2020-09-0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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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0〕14号 当事人:四川熠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J6JY9F 法定代表人:张燕 身份证号码:513*************06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沈店村三组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4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其中,2018年收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6.32吨,同年4月委托河南省济源市鸿达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2019年收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7.32吨,同年4月委托鸿达公司进行处置,2018年、2019年违法收入共计8816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称重记录、登记表、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整(小写:8816.00元)”和“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整(小写:881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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