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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碧良养殖场处罚案) |
2020-09-0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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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0〕13号
当事人:郑碧良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4 户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怀安街*号附**号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7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东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5000多只肉鸭,年出栏3万—4万只,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修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通过养殖棚外未硬化沟渠直接排入未硬化沉淀池,再流经呈梯阶式分布的7个未硬化沉淀池贮存,通过农田进入沟渠。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晟检(M202004)第3035号检测报告显示,其中流经农田汇入农灌沟渠处水样中的氨氮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检测报告、承包合同、收条、送货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我局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我局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行政处罚4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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