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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川中富牛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
2020-09-0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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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0〕12号
当事人:眉山川中富牛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4CR1X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身份证号码:513*************3X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桂香街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富牛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东坡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富牛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富牛加油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你公司及其富牛加油站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项目备案表、土地租赁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报价单、结算单、收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元整(小写:283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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