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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市亚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2020-09-0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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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0〕11号
当事人:眉山市亚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92A7K23 法定代表人:何翔 身份证号码:513*************73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铝硅产业园区瑞旗公司*栋*楼*号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2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甘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涉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入库明细、固废合同、出库统计表、影像光盘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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