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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0-09-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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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0〕10号
当事人:四川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309371301D 法定代表人:李勇 身份证号码:513************12 地址: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现为眉山高新区)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10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联合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门口的雨水沟内有废水正在外排,经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外排废水,检测报告(中晟检[M202004]第3030号)显示:该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67mg/L,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你公司涉嫌采取利用雨水沟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检测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监察记录表、备案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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