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0〕021号)
2020-07-23 09:2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21号

案由

四川圣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在电子商务经营首页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圣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4MA62J4CQ3Y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吕群峰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食品、药品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能经营的产品时,未在开设的“四川圣丹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通过京东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药品,对部分含处方药的订单,在未收集到处方凭证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并完成交易。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2020年7月20日履行完毕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