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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2020-07-10 15:05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16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17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18号

案 由

眉山动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动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746933288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旭东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1.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改造,属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当事人从2020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共计对115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了改造,已完成改造的102只(瓶身已喷涂有“液化石油气”字样并加戴了检验环),同时尚未对外售出改造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当事人在检验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检测检验,对所检验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环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均为2024年,未按照实际设计使用年限进行标注,同时也未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评定,擅自延长其使用期。

3.当事人的实际检验检测操作人员许树武、彭正明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同时当事人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工业气瓶(充装介质为丙烷)的检验检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改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151只;

2.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

3.对法定代表人陈旭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因案件办理的需要,2020年5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眉市监行处字〔2020〕016号的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非法改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151只;2020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眉市监行处字〔2020〕017号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旭东作出眉市监行处字〔2020〕018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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