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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20〕013号)
2020-04-07 10:2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0〕013号

案由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新区店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新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2J4D58L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太国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22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22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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