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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眉市监行处字〔2019〕50号
2019-10-25 17:0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50号

案由

眉山市彭山巧缘土窖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彭山巧缘土窖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L25700516E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德清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零壹佰元整(801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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