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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51号
2019-10-25 16:58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51号

案由

仁寿县闽南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仁寿县闽南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1558202023B

法定代表人姓名

辜红良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元整(70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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