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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48号
2019-10-25 16:4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48号

案由

四川臻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臻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789120711W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丹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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