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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043号
2019-09-29 17:2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43号

案由

眉山海银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储气罐)、未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压力表)进行定期的校验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海银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684164881B

法定代表人姓名

彭仲文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压力表)进行定期的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压力表)进行定期的校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玖佰元(309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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