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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045号
2019-09-29 17:1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45号

案由

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4DPMHX4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国良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五粮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五粮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瓶假冒五粮液、2瓶假冒五粮春);

2.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贰元(435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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