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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044号
2019-09-11 16:3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44号

案由

丹棱松青骨伤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丹棱松青骨伤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30671511402419906

法定代表人姓名

祝松青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标识为“DIA-BURS”的医疗器械74盒;

3.对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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