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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2019-07-31 14:57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37号

案由

彭利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彭利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2DCRF83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陆拾元(225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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