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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07-26 14:2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瑞齐昊(四川)日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分别对瑞齐昊(四川)日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四川吉农商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作出了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上述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39、40、41号)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到我局信用监管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联系电话:38195073。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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