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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2019-07-25 15:1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34

案由

邰凡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法当事人名称

邰凡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贵州茅台酒;

2、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元(239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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