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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28 号 |
2019-07-2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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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刘颜耀美甲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4KAAA3E 经营场所: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湖畔枫景2栋1层2-10号 经营者:刘颜耀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店经营的2盒化妆品“贵族尊享养源滋润奢华套组”经现场查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8日,已超过有效期。上述化妆品盒内小包装上无产品信息标识。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4月17日决定对你店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你店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3月25日和2019年4月5日从新都区皇玺化妆品经营部以240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贵族尊享养源滋润奢华套组”共计3盒,其中2盒卫生许可证过期且内部小包装上无产品信息标识,被我局查获并依法扣押。扣押的上述化妆品中有一盒你店以68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顾客,销售收入680元。 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你店经营上述化妆品的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680元。 你店销售上述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情形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店销售上述小包装无产品信息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情形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照该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店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条款,根据竞合的原则,按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店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 3.处违法所得金额2.5倍的罚款人民币17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23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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