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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 〔 2019 〕 27 号
2019-07-16 09:5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昊川超市(经营者:程洪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2MA648KAX3X

住所(住址):眉山市东坡区江乡路530号

2019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你超市货架发现有3瓶未见生产日期信息的玛咖酒,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对上述3瓶玛咖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市监行强字〔2019〕018号。现场已拍照记录。

你超市经营的3瓶玛咖酒是2015年9月底由两名业务员送到你超市进行试卖,你超市没有支付3瓶玛咖酒货款,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玛咖酒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3瓶玛咖酒没有售出,均被我局扣押。你超市将3瓶玛咖酒摆在靠右侧玻璃窗的货架上,生产日期因太阳晒或者擦灰尘时掉了,你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将无生产日期的3瓶玛咖酒清理。

你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超市积极配合调查,且经营的玛咖酒并未售出。该玛咖酒酒精度为50%vol,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3.1:的规定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你超市由于知晓该玛咖酒没有保质期,忽略了对生产日期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同时,责令你超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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