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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32 号 |
2019-07-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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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口袋(经营者:张世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402MA64YRBT8M 住所(住址):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43号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43号的何口袋经营部(经营者:张世兰)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你店经营区域发现有白色塑料包装“红玫瑰”洗洁精2桶,经该公司打假办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该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将其2019年5月15日从你店购买的10桶标有“红玫瑰”字样洗洁精在你店经营者张世兰见证下进行商标真伪鉴别,鉴别结论同样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张世兰认可上述销售事实及鉴别结论并将上述10桶洗洁精(每桶29元)购买费用人民币290元退还给购买者。执法人员对上述12桶标有“红玫瑰”字样的洗洁精进行扣押,并对本次执法检查过程全程拍照留证。 经查,你店经营的“红玫瑰洗洁精”于2019年5月15日从成都五块石市场销售人员何晶处一次性购进,一共购进11件(每件4桶,其中1件为赠送),每件购进单价95元,已零售8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你店销售方式为零售(未贴有价签)的实际情况,未销售侵权洗洁精标价也认定为每桶29元,故涉案11件洗洁精的违法经营额为1276元;除去已零售的8件,剩下的3件已被我局扣押。 你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鉴于你店得知自己销售的洗洁精为侵犯“红玫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立即主动退还货款,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且违法经营额为1276元,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店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12桶侵犯“红玫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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