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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31号 |
2019-07-0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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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坡区新叁拾柒号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者:蒋文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402MA63Y0L18P 住所(住址):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30号 2019年5月16日,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30号的东坡区新叁拾柒号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者:蒋文英)经营的红玫瑰洗洁精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会同该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你经营部(经营者:蒋文英)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你经营部物品储存区发现有10件用纸箱包装完好的标识有“红玫瑰”字样的洗洁精;在你经营部的展示厅内发现有2桶上述“红玫瑰洗洁精”;在你经营部的经营区货架上发现有1桶上述“红玫瑰洗洁精”。成都蓝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红玫瑰洗洁精”进行真伪鉴别,鉴别结论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上述43桶标有“红玫瑰”字样的洗洁精进行扣押,并对本次执法检查过程全程拍照留证。 经查,你经营部“红玫瑰洗洁精”系从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的成都玉芳劳保手套总批发购进11件(每件4桶),每件购进单价80元,已零售1桶,每桶售价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你经营部销售方式为零售(未贴有价签)的实际情况,未销售的侵权洗洁精标价也认定为每桶30元,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20元;除去已经零售的1桶,剩下的43桶已被我局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 你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鉴于你经营部实际只销售了1桶,违法经营额合计1320元,销售数量和违法经营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你经营部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43桶侵犯“红玫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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