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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20号
2019-06-28 10:0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仁寿县龙正中心卫生院

案 由: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资料案

地 址:仁寿县龙正镇龙正大道27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421713051430237

法人代表:王勇

2019年1月31日,我局对你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卫生院药械库房旁无菌室内存放有315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以下简称:注射器),生产企业:四川双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6年4月20日,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43152281.生产批号:160420,规格:5ml/支,失效年月:18年4月。该产品储存区域无任何“过期失效”、“不合格区”等标识,且该区域存放有在效期内的其他药品,我局依法对上述注射器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2018年2月左右,四川拉吉贸易有限公司向你卫生院免费赠送了两件上述注射器,共3600支。你卫生院未索取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也不能提供查验入库记录。在你院相关科室未发现使用上述注射器的情况,我局认为你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证据不足,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你卫生院存在购进上述注射器未执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妥善保存第三类医疗器械购入原始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卫生院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及未妥善保存购入原始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情形符合该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卫生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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