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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1号 |
2019-06-2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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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仁寿县黑龙滩镇大坝社区卫生室 案 由:使用劣药案 地址:仁寿县黑龙滩镇大坝社区(三组吕书龙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1421813153430293-1 主要负责人:吕书龙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2日,我局在对你卫生室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卫生室货架存放的3瓶“尼群地平片”已超过有效期限。 你卫生室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2019年3月13日,我局以你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为由调查。 经查,你卫生室于2017年8月1日从四川省仁寿县中药材有限公司以3.8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尼群地平片5瓶。截至案发,使用了2瓶,使用价格为4元/瓶,剩余3瓶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并予以扣押。你卫生室涉嫌使用的劣药货值金额12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卫生室使用劣药“尼群地平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卫生室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药店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3瓶尼群地平片; 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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