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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25号
2019-06-28 09:5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东坡区康贝大药房(眉山)连锁康正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号:川CB2101535

地址:东坡区三苏乡伏龙场中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7CEM246

企业负责人:刘秀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5日对你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药店存放的未标识产品信息的中药饮片“芡实”2kg、“白术”2kg、“杜仲”4kg,你药店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我局依法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你药店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未注明生产批号等产品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2019年4月26日,我局以你药店涉嫌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劣药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你店于2018年12月从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购进上述三个品种的产品用于药店调配处方使用,购进时未索取供应商资质和购进票据,其中:购进芡实2kg,货值金额为160元;购进杜仲5kg,货值金额为250元,销售了1kg,销售金额50元;购进白术2kg,货值金额为160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70元,违法所得50元。

你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上述中药饮片的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条款,根据从一重事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你店的行为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从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店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2kg芡实、2kg白术、4kg杜仲,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人民币2280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元整) 。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大写: 伍拾元整)。

罚没合计人民币2330元(大写:贰仟叁佰叁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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