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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7号 |
2019-06-0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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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逐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2F0WA7K 住所:茂县城北电梯公寓2幢3单元5-2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贵 2019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文学、段思瑜在对眉山市新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总承包并安装了眉山市新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外的特种设备,其中28台压力容器(反应釜),410米的压力管道, 你公司现场提供了与四川省乐山市长江锅炉有限公司签订的《压力容器整改办证协议》,该协议仅为28台压力容器(反应釜)的安装办证费用,压力管道的安装办证不在此协议内。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将28台压力容器(反应釜)的安装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四川省乐山市长江锅炉有限公司,同时签订了安装办证协议即《压力容器整改办证协议》;你公司找到自然人黄超,要求黄超帮你公司进行安装,黄超组织人员于2019年1月25日开始安装,2019年2月24日完成上述压力管道的安装施工。经查实,黄超属自然人,不具备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条件,4名安装压力管道的焊工属于一般从事焊工作业的工人,不具备压力管道焊接的资质。 我局认为: 你公司未经许可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安装好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恢复原状,并联系具有许可资质的单位重新办理安装告知后安装;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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