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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9号 |
2019-06-0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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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95098755G 住所: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强、黄文学、蒋变红在对你公司在用压力管道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压力管道的主管道5.8千米和分管道(1)2.7千米超过了检验周期,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用的压力管道共9.5千米,其中5.8千米的主管道的首次检验的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但截止2019年3月20日,你公司的主管道未经首次检验并继续在使用;2.7千米的分管道于2016年3月11日建成经检验并投入使用,检验报告标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但截止2019年3月20日,该分管道(1)(管道级别GC2)未经检验并继续投入使用。 我局认为: 你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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