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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9号
2019-06-06 17:5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95098755G

住所: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强、黄文学、蒋变红在对你公司在用压力管道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压力管道的主管道5.8千米和分管道(1)2.7千米超过了检验周期,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用的压力管道共9.5千米,其中5.8千米的主管道的首次检验的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但截止2019年3月20日,你公司的主管道未经首次检验并继续在使用;2.7千米的分管道于2016年3月11日建成经检验并投入使用,检验报告标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但截止2019年3月20日,该分管道(1)(管道级别GC2)未经检验并继续投入使用。

我局认为:

你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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