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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4号
2019-06-06 17:5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上河居生态休闲园(经营者:刘长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4HABQ46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明星街3号

2019年4月26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廖俸祥、张改革对正在营业的你园进行检查,在你园操作间食品储存柜检查发现1袋预包装辣椒粉(已开启使用,剩余重量0.24kg),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拍照和扣押。

经调查查明:我局实施扣押的辣椒粉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你园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元(12元);你园将上述辣椒粉用于制作菜品“红烧鸡”,超过保质期以后没有使用过上述辣椒粉。

我局认为:

你园经营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辣椒粉,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我局经查询你园属初次违法,你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少,只有人民币壹拾贰元(12元),在辣椒粉超过保质期以后,没有继续使用用于制作菜品,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综上,你园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你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园免除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等物品。我局决定对你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0.24Kg辣椒粉);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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