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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22号
2019-06-06 17:40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仁寿县古佛王家超市(经营者:王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1MA62JB8E9L

住所(住址):仁寿县古佛乡打谷村2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超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古佛王家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食品零售区货架发现4把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执法人员现场对该4把“碗碗香挂面”进行了拍照并扣押,扣押文书号:(眉)市监行强字〔2019〕26号。针对以上违法事实,2019年4月25日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你店于2019年1月28日从仁寿县红阳面制品加工厂购进20把“碗碗香挂面”,购进价格为4元/把,销售价格5元/把。产品上架时未每一把挂面检查,没有发现其中有些产品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就上架待销售。你店无销售票据,已销售的“碗碗香挂面”没有接到顾客反映其未标识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你店在货架上共摆放了4把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 销售价格5元/把,货值金额20元。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向你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你店经营者王超签收,决定将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的扣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24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经营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你店经营的4把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货值金额20元,已销售的产品没有顾客反映其未标识生产日期,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你店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4把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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