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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6号 |
2019-06-0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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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东坡区一友家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MA63LTNP5Y 住所(住址):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海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宋明文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你经营部现有在用特种设备叉车一辆,空压机一台配属3个储气罐3个安全阀和3个压力表,你经营部无法提供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叉车、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经营部在用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前不得继续使用。 经立案调查:你经营部在2012年10月购买叉车用于装卸木材,叉车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空压机于2014年12月购买,配属的3个安全阀和3个压力表,两只在用安全阀未经定期检验一直持续使用至现在。另一只安全阀和压力表没有使用。我局执法检查后你经营部已按照要求停止使用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你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你经营部在接受检查和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停止使用了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积极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申请检验。依据本案案情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31000元罚款;2、责令相关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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