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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8号 |
2019-05-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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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锦毅商行(经营者:李永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2MA6960M25T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赤壁东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永忠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商行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商行食品经营货架上放有5瓶无中文标签的“Nine”红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5瓶“Nine”红酒进行了拍照并扣押。 处罚依据:你商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你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Nine”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你商行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你商行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5瓶无中文标签的“Nine”(红酒); 3、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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