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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3号 |
2019-05-2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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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永汇超市(经营者:王为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2MA67E3041P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为尚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新星村4组 2019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你超市检查,发现6袋超过保质期的必珍欧式蛋糕(牛奶麦香味),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6个必珍欧式蛋糕(牛奶麦香味)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壹元(21元)。 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鉴于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壹元(21元),且你超市在超过保质期(2019年4月6日)以后没有销售过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你超市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超市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个必珍欧式蛋糕(牛奶麦香味);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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