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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市监行听告字〔2019〕003号 |
2019-05-2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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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齐昊(四川)日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设立以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涉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宏斌 联系电话:38195073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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