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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12号
2019-05-16 14:32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青神县江湾超市(经营者:杨勇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5MA68558D3A 住所(住址):青神县南城镇外南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勇权

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超市有10把元宝牌原味挂面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0把元宝牌原味挂面进行了拍照并扣押。

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你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10把元宝牌原味挂面,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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