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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眉罚字〔2019〕20号 |
2019-05-0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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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鑫锦鸿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5TH09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中段2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娟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酒、饮料)、乳制品。 违法事实: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在你公司发现有2件椰树牌椰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件椰树牌椰汁进行了拍照并扣押。 经查: 你公司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在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 你公司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你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你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扣押的2件“椰树牌椰汁”进行解除扣押,退还你公司,并监督你公司对其销毁,同时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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