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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罚字〔2019〕010号
2019-05-06 16:23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号:CB2100147

地址:东坡区正西街96-100号

企业负责人:李永洪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56号附11号

我局于2019年4月14日对你药店进行现场检查,你药店执业药师周群不在岗。执法人员查询你药店计算机系统中处方药销售信息,当日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你药店销售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现场不能提供留存的处方凭证。

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你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为由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营业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了2019年4月13日到4月14日期间处方药的销售记录。

经查,你药店在注册执业药师周群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且未留存相应的处方凭证,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药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2019年3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关于“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的要求,你药店在自查整改期间,仍未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整改,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你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药店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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