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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罚字〔2019〕007号 |
2019-05-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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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福美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DB2100428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黄州东路13号 企业负责人:覃小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4日对你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药店未公示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且执业药师不在岗,执法人员查询你药店计算机系统中处方药销售信息,你药店2019年4月13日到2019年4月14日销售处方药共5盒。执法人员提取了你药店销售处方药留存的处方凭证,并对当班营业员进行询问调查。 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你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为由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覃小霞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你药店不能提供2019年4月13日、14日两天内销售处方药的全部处方凭证。你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无执业药师注册执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药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2019年3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关于“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的要求,你药店在自查整改期间,仍未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整改,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你药店无执业药师注册执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药店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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