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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食药罚字﹝2019﹞3号】
2019-04-02 15:16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眉山市远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旭光安置街(仁里路188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94807246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4020018027

法定代表人:黄学彬                      

2018年7月10日,我局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过程中,对丹棱县诚信百货经营部经营的干巴牛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丹棱县诚信百货经营部分别于2018年6月13、27日从你公司处购进了上述干巴牛肉。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09月09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彬,2017年05月22日,你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眉山市东坡区旭光安置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从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干巴牛肉,在进货的过程中索取了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同时索取了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27日向丹棱县诚信百货经营部共计销售了上述30袋干巴牛肉,其余的160袋作为福利向员工进行了发放。

你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收到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后,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有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巴牛肉。

你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但在经营的过程中,索取了生产商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送货单》以及干巴牛肉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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