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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食药罚字﹝2019﹞4号】 | ||||||||||||||||
2019-04-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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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熊启丰)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四合院100-103号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83GR310 2019年1月25日,我局对你经营部经营的活虾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你经营部于2018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启丰,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你经营部于2019年1月25日从双流区小陈妹海鲜批发部购进了4斤活虾,购进单价5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叁拾贰元,在进货的过程中索取了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成都市水产品销售统一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2019年2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由于活虾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 你经营部经营的活虾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经营的过程中,你经营部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活虾的购进票据《成都市水产品销售统一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的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条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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